貪污受賄立案標準是怎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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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量刑標準: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或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或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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