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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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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