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的利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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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的利如何解釋?

為親友非法牟利的利如何解釋?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妨害公司、企業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犯罪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並不侷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比受賄罪僅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廣泛的多。在行為上,主要表現泛指行為人利用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中主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便利條件:

(1)“偷樑換柱”。將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經營。如果該業務不屬於單位的業務,或者仍然是在洽談中未最終經營的業務,則不屬於此種情形。

(2)“高進低出”。以明顯高於市價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或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瞞天過海”。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

該3種情形最終導致原本屬於國家單位的盈利流失或者導致不該有的損失,在符合達“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標準時,

即(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便涉嫌犯罪,需要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有哪些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該罪主要由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其通常是行為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但如果這項業務不屬其所在單位經營的業務,即使是其利用職務便利瞭解到的,並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亦不能構成本罪。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於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採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於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亦不可能構成本罪。還應指出,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收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於高價收購,都對本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妨害了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客體要件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將本單位具有盈利性質的業務,交給了自己的親友經營,獲得非法利潤。其次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的單位銷售產品。最後向親友的單位採購不合格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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