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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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有所體現: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濫用職權罪有什麼區別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司法解釋規定了該罪的立案標準為造成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造成國家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等後果,才可構成該罪,犯罪人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需要繳納相應數額的罰金,以此對該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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