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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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裁量標準

法院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裁量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裏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

所謂“救災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扶貧款物”是指用於扶貧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搶險款物”,是指國家撥給因自然災害而出現危險情形需要搶救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防汛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防備水災和汛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優撫款物”,是指國家撥給用於優待和撫卹優撫對象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救濟款物”,是指國家用於社會救濟和自然災害救濟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移民款物”,是指國家撥付的用於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將經手管理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調撥、使用於其他方面,改變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規定用途。

行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價值。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應當立案。這裏“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一種、第二種情形,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萬元以上,同時給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困難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立案偵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國家聲譽嚴重受損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立案偵查。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項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根據規定,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節嚴重”與“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僅“情節嚴重”但未造成重大損害,或僅造成重大損失,但並非“情節嚴重”,都不能認定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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