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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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罰沒財物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私分罰沒財物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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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同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

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

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於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白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由於本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

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 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採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但其派出機構往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由幹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且也屬於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本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二、私分程序違法的罰沒財物是否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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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通過合法程序所罰沒的財物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當無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情況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對公民、法人進行沒收、處罰時,雖然存在法律法規上的根據,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嚴重違法,這時所罰沒的財物是否能構成本罪的犯罪對象呢?例如,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進行沒收或罰款時,雖然有法律法規上的依據,但沒有製作處罰決定書,出具的收據也不是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這時,罰沒所得財物可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呢?

我們對此持肯定意見。這是因為,雖然在上述情形下沒收的“財物”或“罰款”程序不合法,屬於“無效處罰”,行政相對人可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但這樣沒收的“財物”或“罰款”在實體意義上有收繳的法律依據,為合法單位收繳的,也是國家應該收繳的,因此,如果在行政相對人或沒收人沒有請求撤銷的情況下,執法機關進行私分,是能夠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的。

另外,如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既不製作處罰決定書,也不開具收據或出具的是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沒單據,以單位名義,巧立名目亂收亂罰得來的“罰沒財物”,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呢?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沒收的財物”或“罰款”既無處罰的法定依據,又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根本就是國家不應該收的。但這種亂收亂罰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人民羣眾對此深惡痛絕,從某種意義上説,單位私分此類財物,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集體私分合法罰沒的財物。因此,為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制止單位以私分為目的濫收濫罰,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私分所得的財物,也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而且應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不僅包括應當將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予以截留,而且必須以單位的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如果只有截留,沒有私分,如將截留的罰沒款存人銀行獲取利息或私分利息,不能以本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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