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受賄多少錢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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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受賄多少錢構成刑事犯罪?

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新刑法中的各項規定也是逐漸被人們所熟知,對於受賄的認定也是有了新的規定,當受賄金額超過一定的限制,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受到相應的懲罰。那麼新刑法受賄多少錢構成刑事犯罪?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新刑法受賄多少錢構成刑事犯罪?

(一)個人受賄數額的認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受賄罪的性質認定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規定: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新刑法受賄多少錢構成刑事犯罪的問題,根據對象的不同數額也有所變化,我們在進行判定時首先要分清楚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再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判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注意的是無論受賄金額是多少,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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