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單位行賄罪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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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單位行賄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最高院單位行賄罪量刑是怎樣的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行賄罪中如何界定直接責任人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中,有權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准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通常情況下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但又有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確實不知道,或不起決定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不能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人員。特別是某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掛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證的。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並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在一個單位裏,實施單位行賄罪,從準備行賄,到財務同意付款,交付等整個過程,往往不是靠一、二個自然人的行為來完成,該過程中涉及的人員可能較多。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是管理層的,也可以是普通的業務人員。

其中有的人確實不知真相;有的明知不對或可能有問題,但懾於權力而實施了行賄行為,比如,總經理安排司機將裝有現金的皮包送到業務單位客户住的酒店;財務人員聽從董事長指示,往某個個人帳户匯款等,對這些人員應與“直接責任人員”區別開來。

在單位行賄犯罪中,並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應根據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

如何區分主次?律師認為,結合司法實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單位中分配或實際掌握權力的大小。職責權限越大,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

(2)、對整個行賄過程的支配、主導能力;

(3)、對整個行賄過程的態度,比如是否積極出謀劃策、積極實施;

(4)、如果是索賄,誰直接應諾;如果是主動行賄,誰和對方提出並實施等。

單位行賄罪的一個很大特徵就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行賄。但是在以單位為名的表面下,目的是為了公司還是個人,體現的是單位意志還是個人意志,是判斷其行為屬於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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