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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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什麼意思

《刑法》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什麼意思

《刑法》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意思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鑑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民經濟中重要地位,本條對此種行為特以刑法保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包括以下3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其通常是行為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但如果這項業務不屬其所在單位經營的業務,即使是其利用職務便利瞭解到的,並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亦不能構成本罪。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於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採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於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亦不可能構成本罪。還應指出,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收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於高價收購,都對本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

為自己的親友進和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必須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的,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便利,在這裏主要是指利用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尤其是擔任領導工作,主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便利條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職務直接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職權、地位去控制、指揮要挾、左右他人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雖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為自己的親友經營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但如果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雖有實際損失但不屬於重大損失,則都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這裏應是指因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而使本單位喪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潤即將單位本應得到的利潤轉移給了自己的親友,數額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售商品甚至採購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不合格商品,從而將親友經營的損失轉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為親友牟利罪的區別

1、經營內容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具體的經營內容,該經營內容必須是與自己所在公司經營業務內容一致,如自己所在公司是銷售電纜的,則無論自己私下經營或交給親友經營,也都應當是銷售電纜;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其經營的內容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不同的業務內容如“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和“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這兩款規定就是如此。

2、是否親自作為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有積極的作為,自己親為或間接參與親為,並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在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不要求行為人有具體的經營作為行為,只要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提供了幫助即可。但是,其“親友”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為,付出一定的經營性勞動,這是其獲取非法利益的客觀基礎。

3、是否實際贏利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且數額巨大的,才能構成犯罪。如果不是贏利數額巨大,依《刑法》規定,則雖然有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卻不構成犯罪。該營利數額法律規定為人民幣10萬元,即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雖有同類營業行為,如贏利在10萬元以下的,不以犯罪論處。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行為人本人是否贏利在所不問,其是否構成犯罪在金錢方面另有兩點:一是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是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該兩點中,只要具備一點,即可構成犯罪。

4、贏利的來源不同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贏利來源,來源於親友的具體經營行為,儘管在實質上是一種利益輸送的模式,但其親友的經營行為卻是實質性的,並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場經營風險,有的可能並非一定贏利。

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成立,贏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來源於行為人本人私下親自經營或間接經營。

5、犯罪後果不同。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依《刑法》的規定,要求必須是在親友贏利的同時,導致了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為條件,如果國家利益沒有遭受重大損失的,則不應構成犯罪,該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該點規定與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的規定存在差異,依後者,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並不要求以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為條件。

6、表現方式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多為私下偷偷摸摸地進行,帶有一定的隱性性;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是公開的,有的以合同方式為之。

所以説,《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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