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有哪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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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有哪幾種情況

受賄罪與貪污罪一樣,是特殊主體的犯罪。因其犯罪手法的多樣性,所以受賄罪的情形也比較多。那麼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有哪幾種情況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知識。這裏,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等。

哪幾種情形的行為方式屬於受賄罪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

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產業受賄,即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斡旋受賄,或稱居間受賄、間接受賄,即《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所謂的事後受賄,即在職在崗期間為請託人謀利,雙方約定在離退休後收受財物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0]21號)所作的規定。

其中,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點不同於《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中的索賄;而收受賄賂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收受他人財物和他人謀取利益兩方面的內容。

當然,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即所謂的“貪贓不枉法”,也包括不正當的、非法的利益,即“貪贓又枉法”。但至於是否實際上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甚至有無具體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在所不同,原則上行為人收受賄賂之際,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諾,就可構成受賄罪。

相關知識:受賄罪如何處罰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對貪污罪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因此,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以上就是對哪些情形屬於受賄罪的相關介紹,通過小編的詳細講解,大家應該對受賄罪的情形足夠了解了吧。刑法中規定的受賄罪的情形比較多,有斡旋受賄、行賄、受賄等等。如果您對受賄罪還有什麼需要了解的地方,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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