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服刑人員減刑標準有那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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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服刑人員減刑標準有那些法律規定

受賄在我國社會上是一種常見的刑罰,主要出現在國家管理人員和國有公司管理人員的身上。這類人通過收受賄賂,對國家的經濟和利益進行破壞。我國對這類人員具有詳細的判罰標準,那受賄罪服刑人員減刑標準有那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貪污受賄罪能減刑嗎

貪污受賄罪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獲得減刑。

二、減刑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於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後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四、不得減刑的罪犯有哪些

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着嚴格的規定。規定犯罪者如能夠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發明創造、在搶險救災中有立功表現的,我國執法機構都會對其進行適當的減刑。當然一些殺人、強姦、搶劫等案件的當事人不適用於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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