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訴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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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訴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訴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訴時效從罪行的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計算。為親友非法牟利行為屬於連續犯罪的話,追訴時效應該從犯罪行為終止之後開始計算,不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犯罪情節不同就意味着嫌疑人可能會面臨的刑罰也不一樣,追訴時效跟嫌疑人的最高量刑標準相關。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非罪的區別是什麼?

1、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2、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裏,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失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售商品甚至採購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不合格商品,從而將親友經營的損失轉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

3、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為親友非法牟利是一種性質極其惡劣的且主觀上的犯罪行為,不僅對國家的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同時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的蔑視,因此一旦構成犯罪的行為,國家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犯罪嫌疑人對判決不滿意的有權提起上訴,但是需要提供證明自己未犯罪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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