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定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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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定義是怎樣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定義是怎樣的

親友一般指《刑法》上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在為親友非法牟利案件中,這裏的親友僅僅針對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給親友非法謀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者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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