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醉酒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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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涉嫌醉酒如何辯護?

犯罪嫌疑人涉嫌醉酒如何辯護

(1)被告人自願認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劣跡,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現較好,請求給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表現一貫良好,沒有犯罪前科,屬於初犯。從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到今天的庭審一直都是配合調查,積極悔改的,符合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從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偵查的口供到起訴再到審判都可以看出,在案發後被告人能夠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有改過自新的良好願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

(4)被告人認罪態度很能好,對於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辯護人認為用“很好”來概括並不為過。從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詢問到審判階段,被告人自始自終都是誠懇的態度配合調查,如實陳述,真誠悔過,既不反覆,又沒狡辯,更沒有避重就輕、隱瞞事實。這一誠懇的悔罪表現,應當得到法庭的確認,並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事實根據。

(5)被告人願意盡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同時,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家屬積極的向被害人墊付了大部分的醫療費,並且多次前往醫院看望被害人。

綜上所述,被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親人。從本案具體案情來看,本案是過失犯罪,被告人又是初犯,犯罪後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認識自己的錯誤,主動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事後,被告人的家屬對又積極向被害人支付了醫療費,而且被告也表示願意積極賠償。本着刑罰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敬請法庭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給予減輕、從輕處罰。

二、醉駕要判刑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所有的刑事案件肯定都是有着相應的辯護技巧的,但律師在受理了醉酒駕駛的刑事案件之後,律師應該怎樣辯護不屬於法律制度規定的範圍。假如説,涉嫌醉酒駕駛的犯罪嫌疑人,在整個偵查的過程當中,都根本就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那律師總不能平白無故的在辯護詞當中寫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好,但律師還可以從其他方面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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