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既遂法條中所存在的形態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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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犯罪既遂法條中所存在的形態類型有哪些?

刑法犯罪既遂法條中所存在的形態類型有哪些?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在結果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2、行為犯。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3、危險犯。在危險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危險狀態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導致該法定的危險狀態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4、舉動犯。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

二、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樣?

對於如何處罰犯罪未遂。各國有不減主義、必減主義和得減主義之分。不減主義,即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未遂犯的主觀惡性和既遂犯並無區別。必減主義,即必須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犯罪未遂形態畢竟沒有完成犯罪,並且往往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得減主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我國採取得減主義,《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沒有得逞。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既遂就是屬於犯罪的最終結果已經產生,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但對於犯罪既遂中會呈現出不同的形態,但不管是哪一種執法人員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實施,從而才能讓違法才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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