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類型標準中所存在的證據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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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類型標準中所存在的證據範圍包括哪些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類型標準中所存在的證據範圍包括哪些

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操作程序是怎麼樣的?

1、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2、提出排除非法證據動議的時間

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現在更多的則採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

3、聽審結果

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後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於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

三、有權申請啟動非法取證調查程序的主體是誰?

1.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

2.辯護人;

3.訴訟代理人。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線索、材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

1.線索、材料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地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程度;

2.只要這些線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義務

(1)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程序的啟動主體:

A.檢察院: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沒有達到相互印證的程度),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

C.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前提條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説明情況的主體是與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人員:相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

(3)出庭説明情況的強制性: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沒有是否出庭説明情況的選擇權)。

【提示】情況説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以單位名義、以偵查人員的名義就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書面説明文本(情況説明不是書證)。

5.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法庭確認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系非法取得(證據充分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B.法庭不能確信取證合法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可能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針對於非法取得供述和扣押所取得的證所在,對於此證據都是屬於不符合規定的,一般在進行申請時就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或者是訴訟代理人提出來,對於不合法的證據是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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