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輪辯護意見書結構有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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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輪辯護意見書結構有幾部分?

二輪辯護意見書結構有幾部分?

基礎之辯;程序之辯;事實之辯;證據之便,法理之辯;公義之辯。很多著名大律師辯護詞的一級標題都是這樣的,都是用來分類。這有利於辯護的信息表達,也有利於法官接受辯護信息。如果辯護詞的標題僅是説關於什麼內容,法官聽了或者看了標題,不可能知道律師的辯護意見,這不利於辯護意見的傳遞。

二、辯護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代為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3)受託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託辯護人、委託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1)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進行選擇;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3)委託的辯護人數最多為兩人;

(4)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總體上講分為申請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兩種情形,詳見詞條:法律援助。

在我國法律訴訟中一般委託辯護的情況暫絕大多數,委託專業的律師協助處理。針對很多很要的案件,也會有不滿初判結果而繼續上訴的情況,這樣的話對我們委託律師來説比較重要的就是他們在寫辯護意見書和辯護詞的關鍵核心點了。除了委託辯護外還有自行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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