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第三者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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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第三者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一、重婚罪第三者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1、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重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上在一起重婚案件當中並不存在着所謂的第三者,也有可能自己眼中的第三者是受到了當事人的矇騙才與其領取了結婚證的,自己在領結婚證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對方之前已經結過婚了,一般只能追究結兩次婚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而不是無辜的受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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