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贓後還算盜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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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後還算盜竊嗎

盜竊屬於我國的法定刑之一,根據我國《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條相關規定,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或者是多次盜竊,或者是入户盜竊,以及攜帶凶器盜竊等行為,都是盜竊罪。根據規定,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一般來説,刑法中對於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為1000元-3000元不等,具體的視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為準。

同時多次盜竊的數量一般為3次。可以發現盜竊這一罪行,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侵犯的行為可以是佔有,使用甚至是收益均屬於法律所涉及的範疇。因此,對於退贓與否,竟然已經產生了贓款這一説法,可見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所以無論是否退贓,均屬於盜竊的範疇。

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減刑中,凡是盜竊公私的財務且數額較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候,行為具有認罪,悔罪,以及積極的退贓退賠行為的。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輕微者,可以不予起訴或者是免於刑事處罰,必要時,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即可: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例如年齡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有立功行為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是獲贓款較少,同時不是主犯時;

2.被害人有諒解行為的;

3.其他情節輕微且不具有的危害行為。

同時退贓將成為量刑的重要考量標準之一。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有積極退贓行為,會予以從輕量刑。

在盜竊的客觀方面而言:

其表現為行為盜竊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的。或者是多次存在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竊取,是財物上的佔有,獲益,使用等。可以由行為人享受,可以是轉交給第三者進行使用,佔有,獲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竊取包含了祕密竊取的意思,但是不僅限於祕密竊取。

本罪的主體方面,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其具備了刑事承擔能力的個人(16週歲)均可構成。

本罪的主觀要件方面:

1.表現的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將會侵犯他人合理合法佔有財務的權利,只要具備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都能推定對方具有使用控制該財務的能力。這種佔有或是所有,不需要當事人明確的知曉,準確的預知和認識財務的所有人是誰。比方説放在牛奶箱裏頭的牛奶,擺放在院子裏頭的植物等等。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行為由於過失將他人的物品無意帶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比方説,由於毛衣將他人擺放在洗手枱的戒指勾住攜帶走,發現之後立刻返還,不構成盜竊罪。

2.當事人對於盜竊的後果能夠預見。比方説因為盜竊錢款,將給受害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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