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應當怎樣為自己辯護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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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時應當怎樣為自己辯護應該怎麼做?

開庭時應當怎樣為自己辯護應該怎麼做?

法庭上自行辯護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處理,沒有可以通行的準則或規範。

在法庭自行辯護時,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於從犯、是否屬於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案件情況不同,所採取的辯護策略和方式,自然就不可能相同。

但通常在庭審過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幾方面:

1、措辭。話語要清晰、準確,千萬不要説帶有虛假、誤導、歧義等對自己不利的話語。

2、問題的分析。對針對起訴書的觀點和證據,進行相應的邏輯、證據分析,提出相應的觀點進行反駁,該説的詳細陳述,不該説的一字別提;“幫助”法官去查明事實,從而作出最恰當的判決。

3、要有充足的準備。如對所涉案件情況有充分的瞭解,對涉及的法律法規有相當的認識。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的區別

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1、自行辯護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滅的。任何一個公民只要依法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他就同時取得了自我辯護的權利。這個權利不需要別人來授權,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為止。可以説它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辯護權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為自己辯護,因此自行辯護應當得到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尊重。對於辦案人員、辦案機關來講,只有尊重、保障的義務,沒有限制、侵犯的權利。

2、而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託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在同一個時間裏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

這裏特別強調“在同一個時間裏面”是因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可以委託不同的人來為他擔任辯護人。

(2)即使在同一個辯護階段,被告人可以通過拒絕辯護這種方式來更換辯護人,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最終可能不只兩個。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可以自我辯護也可以委託律師來為自己辯護,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不管是選擇那一方來進行辯護,都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才可以進行辦理,這樣法院才會接受自己的案件訴説,從而取得勝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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