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會從重處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一、做無罪辯護會從重處罰嗎?

做無罪辯護會從重處罰嗎

作無罪辯護不會加重處罰,但是坦白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份子決定採取刑罰的時候,依據犯罪的事實、性質以及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不同,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罰的。通常有以下四種情況:

1、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索賄的、戰時犯阻礙軍事職務罪的。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訊問的。如認罪悔罪態度差,拒絕退贓退賠等。

3、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如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實特殊,而必須從重處罰的。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應該從重處罰。

5、因犯罪對象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須從重處罰的。如濫伐、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姦淫幼女的,應該從重處罰。

二、無罪辯護應遵循如下原則

1、要特別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要充分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要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4、注重溝通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設定無罪辯護就一定會從重處罰是不公平的,這樣一來的話,就算當事人有可能是無罪的,也因為害怕加重處罰而不敢做無罪辯護,這不利於律師提出正確的辯護意見,也不利於司法公正。不過,除非是一些爭議比較大的刑事案件,直接就做無罪辯護的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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