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辯護】盜竊辯護成功從輕處罰 - 附:盜竊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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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盜竊辯護成功從輕處罰 附:盜竊罪辯護詞

【盜竊罪辯護】盜竊辯護成功從輕處罰 附:盜竊罪辯護詞

案情簡介

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員工。2013年8月在北京市朝陽大悦城為一家客户搬家時,利用機會,將客户用膠帶封在抽屜裏面的歐米茄牌手錶兩塊及壽山石印章,總價值5.6萬元的物品盜竊。後在公安機關調查時,經家人規勸投案,並將被盜物品歸還被害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也承認確實是盜竊了。但我本人認為這應該是一種侵佔案,並且受害人已經諒解,應該可以進行無罪辯護。經與法院辦案人溝通,法官認為之前類似的案件都是判了盜竊。最好是不要做無罪辯護。經與被告人及家屬溝通,他們也要求律師作罪輕辯護,所以,案件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有兩個辯護意見,但是,最後的結果還是判了比較輕的量刑,家屬和本人都非常滿意。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

我受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妻子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為其提供辯護。經過閲卷,並會見了犯罪嫌疑人,我認為本案不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盜竊罪。

(一)犯罪嫌疑人並沒有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財物。

犯罪嫌疑人系搬家公司的員工,在其搬家時,客户(需要搬家的公司,即本案失主孟某某所在北京道林建築設計規劃有限公司)已經將大門鑰匙交給搬家公司,且該公司沒有派人在場(卷2第22頁第13行孟某某證言;卷2第60頁倒第8行及倒第4行蔡某某證言;卷2第64頁倒第8行路某某證言),經本人會見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其也交代搬家時客户沒有在場。

道林公司搬家時,是將貨物交給搬家公司代為保管並搬運,搬家公司與被搬家公司是一種代為保管財物的關係。犯罪嫌疑人管理、持有委託人財產的行為是一種合法持有的行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搬家時代為保管客户財物之機,將該財物非法佔有,這種佔有是一種公然行為而非祕密竊取行為。

(二)犯罪嫌疑人佔有財物的目的不是佔為已有,而是想以此為要挾條件,向其搬家公司老闆索要工資。犯罪嫌疑人佔有財物之後沒有及時向老闆彙報,是想等事主發現丟失之後,會找他老闆詢問,到時候,他以此為要挾,要求老闆發給所欠其工資,事實上他也是這麼做的。

(三)犯罪嫌疑人並沒有“拒不返還“。在公司老闆路元元給其打電話詢問所丟財物時,犯罪嫌疑人一口承認,在向老闆索要工資,老闆並沒有明確表示發給其工資的情況下,就讓其家人將財物交還給公安機關。自己也主動到案向公安機關説明情況。  

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是一種侵佔行為,而非盜竊。  

二、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  

《刑法》規定,侵佔罪,告訴的才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 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後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還被害人贓物,並獲被害人諒解,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67條第一款,第52條及第6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判決之後,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附:盜竊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受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依法為尚某某提供辯護。庭審之前我查閲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瞭解了案件情況,結合剛才的法庭調查,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於本案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是,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從輕減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一、投案自首。

被告人犯罪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陳述犯罪事實。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也可以看到被告人認罪態度是比較好的。應該認定為自首。

二、主動退贓。

被告人在接到搬家公司老闆的電話後,主動通知家人將所盜物品交回到公安機關。大大降低了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也使失主避免了損失。

三、失主諒解。

本案失主孟某某已經對被告人表示諒解,並懇請法官從輕處理。

四、被告人一貫表現很好,本本分分,之前沒有前科劣跡,這次屬於初犯,事發偶然,一時產生貪念。本人也非常後悔。

五、坦白交代。

被告人到案之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減少了公安機關辦案成本,節省了司法機關辦案資源,提高了工作效率。應該從輕處罰。

六、本案的特別情況。

辯護人認為本案雖然構成盜竊,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

(一)盜竊的祕密性不強。

事發時被告人是在搬家公司服務,在客户不在場的情況下,其監守自盜,這種情況,與入室盜竊或乘人不備的扒竊等情況相比,祕密性不太明顯,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

(二)非法佔有的目的性不太明顯。

據被告人講,其所在的公司欠其工資3200元,其拿了客户的東西,準備以此為要挾條件和老闆講條件要工資。當然,被告人的做法是錯誤的,但是,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並不太明顯,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予以考慮。

七、願意積極交納罰金。

被告人願意積極交納罰金,以表示認罪和悔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希望法庭考慮以上情節和本案的特殊情況,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辯護人 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 趙荔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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