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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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

如何區分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

尋釁滋事是指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襲人、橫霸、在公共場所大肆尋釁滋事等。犯罪屬於社會秩序。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一定程度,並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進行刑事處罰的犯罪。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歲。構成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14歲。

另外,根據兩種犯罪的行為特點,故意傷害罪一般是針對特定對象的違法行為,對特定的人造成身體傷害。然而,尋釁滋事的對象並不具體。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的犯罪分子往往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的變態心理。從結果來看,故意傷害罪是由對他人身體的嚴重損害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構成對他人身體的嚴重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死亡或者以特殊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其他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有下列挑釁、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追逐、截擊、辱罵、脅迫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強行或者擅自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三)對多次有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四)在公共場所製造混亂,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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