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辯護黃某某走私普通貨物 涉案逃税金額逾1820萬 - 降低金額至687萬 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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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走私罪辯護黃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涉案逃税金額逾1820萬,降低金額至687萬,獲輕判

黃某某為深圳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股東,檢察院指控該公司於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間走私大量普通貨物,逃税金額逾1820萬。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接受委託時,黃某某已被網上追逃,丁律師第一時間動員其自首,併成功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丁律師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提出辦案機關對本案指控的逃税金額計算過高,且黃某某單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有自首情節。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的逃税金額為687萬,比指控的數額降低了1133萬,同時也認定了單位為從犯也大大降低了黃某某的刑期,最後僅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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