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與走私普通貨物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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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與走私普通貨物罪怎麼認定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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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與走私普通貨物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税,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必然有逃税的結果,而不同在於是通過走私的手段達到逃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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