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犯罪的新兩高司法解釋認定嚴重污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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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犯罪的新兩高司法解釋認定嚴重污染情形有哪些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污染如果造成嚴重的影響是會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的,但在認定時也需要看排放的有害物質是否達到了國家的標準,這樣才能給予相關的判刑結果,一般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是會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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