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打砸派出所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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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打砸派出所犯什麼罪?

故意打砸派出所犯什麼罪?

1、故意打砸派出所可能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罪名是否成立與以下規定有關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故意打砸派出所在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則屬於治安案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當然,若是在沒有任何一類的情形下實施了打砸派出所的行為,還有可能會涉嫌犯尋釁滋事罪。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刑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打砸派出所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而一旦損失數額已經超過五千元,公安機關需要立案偵查打砸案件,判斷是否滿足故意毀壞財產罪的構成要件,對於滿足的,還需要確定打砸行為具體毀壞的財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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