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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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總是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之後,就會上升到行為,特別是對於人這種感情動物,特別容易大動干戈,導致打架事件的發生,然後被帶到公安局進行教育調解,那麼當我們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麼問題呢?

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麼

一、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麼

(1)協商積極賠償事宜,書寫諒解書,不追究刑事責任。

(2)注意簽訂書面的協議,協議上寫明:

1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

2賠償款支付的時間;

3超過約定期間不付款的違約責任;

4支付了賠償款後雙方既往不咎,互不追究對方的責任。

二、雙方打架和解了如何撤案

當事人自己不能撤案。構成輕傷,屬於故意傷罪,檢察機關要進行公訴,是否起訴不取決於當事人,而是取決於檢察院。民事部分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

法律上來説,輕傷構成刑事犯罪,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訴訟的,並非當事人意志可以決定的。但從實踐中來看,雙方協商好了後,是可以達到公安不立案的結果的。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案可以提起自訴,但絕大多數都是公訴案件,刑事和解以後不影響公訴的進行,只是可以影響量刑,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以酌定不起訴。

不能撤案,要公訴。如果不是實刑人事檔案上一般不會有記錄,但公安網上可查到你有刑事案底。

經鑑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新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打架治安案件相關法律條文:

對於打架治安案件,不構成犯罪的,派出所要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或一方拒絕調解的,雙方都可能被依法罰款、拘留。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信通過上面全文的閲讀之後大家都瞭解到了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的問題有哪些,一定要爭取案件最小化,不上升到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另外一點,就算雙方和解了,也是不可以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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