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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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

二、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涉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要求的,可以按照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但是構成此罪的,量刑的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沒有對被拐賣或者被綁架的婦女兒童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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