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概念及犯罪構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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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概念及犯罪構成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概念及犯罪構成是?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被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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