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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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如何處理?

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如何處理?

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將會被收押來進行一個相關犯罪的處理,並且要對於他所犯的一個罪行進行仔細的調查,再次的進行判決之後合併的進行執行,這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257條規定的一些情形。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監外執行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於不同階段且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犯罪分子,其辦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於那些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同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並不是所有的犯罪活動都必須要在監獄裏面進行執行的,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方面的原因會在監外予以執行,當然監外執行再次犯罪的話,需要立即的來進行一個收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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