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重婚這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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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處理重婚這種犯罪行為?

如何處理重婚這種犯罪行為?

第一,對重婚犯罪人給予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徵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要説明兩點:一是由原配偶自訴請求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原配偶受強制或涉及利害關係沒有提起訴訟而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婚罪雖屬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但重婚罪不單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第二,解除非法婚姻關係。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當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應先處理重婚問題,然後應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再處理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侵害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可以由法院進行調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這裏所説的調解,只能對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歸於好,願意繼續在一起過夫妻生活或自訴人得到一定的補償後自願撤回自訴,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責任等。此外,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四,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二、哪些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遇到重婚這種行為的話,那麼應當積極的予以處理,而不是一味的逃避,一般情況下首先應當是和相關的人員解除夫妻關係,其次就是如果對方確實構成成功罪,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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