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辯護為不當得利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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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辯護為不當得利是可以的嗎?

一、詐騙辯護為不當得利是可以的嗎?

詐騙辯護為不當得利是可以的,如何進行辯護是屬於當事人的權利。詐騙案立案之後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相關犯罪人員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詐騙案件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判決。時間大約為五個月左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詐騙行為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根據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詐騙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這種程度,當然的在被立案偵查過程當中也是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辯護的內容是由律師和當事人自主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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