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自我辯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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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自我辯護可以嗎?

信用卡詐騙自我辯護可以嗎?

辯護是刑事訴訟法的術語。自我辯護,是法院賦予被告人的權利。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總體上講分為申請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兩種情形。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請辯護人來為證明自己的無罪或者的罪行較輕的權利,在進行辯護時也是不會受到公訴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影響,會將有利於被告人的各項材料一併整理至辯護詞中,同時在進行辯護時不可以出現任何的虛構或者偽造任何證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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