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主動自首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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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主動自首能減刑嗎?

自首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不過,並不是説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投案就會被認定為自首。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追捕過程中投案是自首嗎?我國刑法鼓勵犯罪嫌疑人自首,那如果是在犯罪後自首能減刑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追捕過程中投案是自首嗎

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自願認罪服法的行為。構成自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2、必須是犯罪人自動交待自己的罪行;

3、必須是自願認罪服法。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實施犯罪行為後出逃,但在有關機關追捕未獲的情況下自動投案,並如實陳述罪行,且沒有再次逃避司法機關偵查、預審和審判的行為,説明他已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懲處,也意味着他終止了因自己犯罪行為而造成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自行減少了社會危害性,可以被認定為自首,司法機關可給予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決定。

二、犯罪後自首能減刑嗎?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上面的規定,也就説在我國自首不一定能得到減刑。

法律對此的描述是“可以”,對於犯罪情節嚴重的,引起社會強烈的犯罪分子,法院主要是根據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

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

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而減刑則是在罪犯服刑期間,兩種其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只不過要是能夠認定罪犯存在自首情節的話,那一般在量刑處罰的時候,法院會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但與之後的減刑沒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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