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襲警罪的前置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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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襲警罪的前置條件是什麼?

構成襲警罪的前置條件是什麼

構成襲警罪的前置條件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罪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佈被告人涉嫌罪名;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後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並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於襲警罪規定的認定標準非常明確。特別要注意,即便人民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比如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民眾也不能採用暴力襲擊這種方式來處理,對警察的執法行為有爭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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