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共同説故意教唆過失犯罪存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行為共同説故意教唆過失犯罪存在嗎?

教唆犯不存在過失犯罪,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如果構成了犯罪的,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的人是屬於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犯罪,應當認定教唆犯,這種犯罪形態不存在過失犯罪,只要被認定教唆犯,其就有主觀上的故意,通過利誘、威脅及慫恿等方式教唆他人去犯罪。如果是無意中的言談引起他人犯罪,屬於過失,則不能定性為教唆犯。

1、教唆對象

關於教唆對象,存在兩種觀點:

極端從屬性説(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為條件)認為,教唆對象必須是有責任的人;

限制從屬性説(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條件,不以正犯具備有責性為前提)認為,教唆對象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必須是有一定規範意識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如教唆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規範意識的人犯罪)。

教唆對象必須特定,但不限於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由於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2、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不等於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如果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

按照限制從屬性説,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對正犯故意具有從屬性,存在肯定説和否定説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不能犯,則不問教唆者的故意內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未遂犯,則需要判斷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是難免會遇到共同犯罪的情形的,對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是需要分別處罰的,其中對於教唆的犯罪分子,此時是會應當予以嚴厲的處罰的,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教唆犯罪不存在過失,只要是教唆犯,其主觀就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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