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自訴案件有關規定對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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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自訴案件有關規定對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辦理自訴案件有關規定對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被告人被羈押的,跟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一樣,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1、案件來源不同,前者是由公訴機關提起的;而後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個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等直接提起的。

2、兩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質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而後者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算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3、審查程序不同,前者實行程序性審查,後者則應經二次審查。

4、兩者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5、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6、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7、舉證責任不同。

8、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10、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是固定的,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都是公訴案件,只有少部分案件是自訴案件,比如侮辱誹謗罪,侵佔罪或者情節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跟公訴案件不同,即便已經起訴,還是有和解撤案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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