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律師的代理權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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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以下代理權限: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律師的代理權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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