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多久發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一、法院開庭後多久發判決書?

法院開庭後多久發判決書

1、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

2、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判決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民事判決產生拘束力的時間要視具體民事判決而定:

(一)法律沒有規定上訴期的判決一經送達便具有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第一審民事判決;二審人民法院製作的終審判決;依特別程序審理後形成的判決。

(二)法律規定有上訴期的判決,上訴期屆滿時,當事人未上訴的,民事判決生效。民事判決一旦生效,即對該案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產生法律的拘束力,具有必須服從和遵守的屬性。

首先,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切實遵守。判決中確定的義務人應在判決書所載明的期限內按時履行義務,判決中確定的訴訟費用,有關當事人必須及時繳納。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次,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要切實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和穩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必要時可以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得接受當事人的重複起訴。

最後,生效判決對社會具有約束力。對社會的約束力主要體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得縱容他人抗拒生效判決,不得無故詆譭生效判決。生效判決付諸強制執行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不得拒絕或者推諉。

法院受理審判下發判決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是根據案件案情的複雜程度來決定的,一般案件下發判決書的時間不會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在受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不服的,那麼可以在十五日向上級法院申請上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