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複合行為還是單一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一、綁架罪複合行為還是單一行為?

綁架罪複合行為還是單一行為?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理論上實踐中存在對立的兩種觀點:

第一,持單一行為觀點者認為,行為人只要出於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的目的,並在此目的支配下實施了綁架行為,就已具備該罪的法定要件。對於綁架行為實施以後是否勒索財物的問題,只是影響刑罰輕重的一個量刑情節而已。

第二,持複合行為觀點認為,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兩個方面組成的。

要正確認識兩種不同的觀點,要從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去分析。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即包括人質,也包括第三人,則本罪是複合行為犯。

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只包括人質不包括第三人,則是單一行為犯。本罪的成立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又涉及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問題,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首先表現在侵犯了人質的人身自由權,其次,還表現在侵犯了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的自決權上。

如果本罪不要求以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那麼在社會危害性上,就與搶劫罪難以區分。所以,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人質,還包括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因此,罪的客觀方面是複合行為,即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這是由該罪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二、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照《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不能夠明確的界定綁架這裏到底是屬於複合行為或者是單一行為。不過在對綁架最進行量刑時,會考慮到在整個綁架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着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情況,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那麼在原本量刑的基礎上都是會加重的,最高是可能判到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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