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和侮辱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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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和侮辱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誹謗罪和侮辱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1、誹謗罪和侮辱罪可能是自訴、也有可能是公訴。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3、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

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懷疑他人犯了誹謗罪如何取證?

懷疑他人犯了誹謗罪可以從以下方面取證:

1、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構成誹謗罪,首先需要誹謗事實是徵收存在的,且被誹謗者因為該誹謗而使自己的榮譽權收到了損害。

誹謗者是通過怎樣使得自己的榮譽受到損害的,都有那些人能證明該誹謗事實的存在,更重要的是拿到該證人的證詞,最好該證人能上庭作證。

2、邀請聽到的誹謗謠言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自己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3、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

侮辱、誹謗行為實施之後,通常損害的是特定、或者少數公民、單位的名譽,故此即使侮辱、誹謗行為已經滿足了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也通常只屬於自訴刑事案件。但若社會秩序因為侮辱、誹謗行為的實施而被嚴重破壞,則屬於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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