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會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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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會坐牢嗎

一、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會坐牢嗎?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坐牢: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四、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五、涉嫌挪用公款罪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六、涉嫌挪用公款罪需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根據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數額才能確定挪用公款會坐牢嗎,挪用公款數額較小的不會坐牢,但所在單位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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