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藥罪既遂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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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假藥罪既遂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生產假藥罪既遂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生產假藥罪既遂標準,主要指是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主要包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下: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此外,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同樣構成生產假藥罪犯罪既遂: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二、生產假藥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生產假藥罪既遂的,要依據犯罪情節情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生產假藥罪既遂處罰標準如下:

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三、生產假藥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

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綜上所述,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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