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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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先予執行和訴訟財產保全不同,主要表現在:

1.客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客體只能是財產;先予執行的客體即包括財產,也包括行為。

2.手段不同。財產訴訟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先予執行的手段主要是劃撥、扣留、提取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作出或停止某種行為。

3.目的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財產轉移;處分先予執行的目的是在判決前部分實現權利人的權利。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

三、先於執行的概念

先於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綜上所述,先於執行和財產保全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二者在客體、目的、手段方面都有不同,明白二者的區別能在發生糾紛時更好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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