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單位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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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單位犯罪嗎?

一、非法集資是單位犯罪嗎?

非法集資是單位犯罪,企業非法集資是違法犯罪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單位組織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集資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説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違反法律規定進行集資的,將會構成犯罪行為,而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有可能會涉及到的犯罪罪名,就包括集資詐騙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然了,不管是哪一種犯罪行為,都是需要嚴格的根據《刑法》的規定的量刑幅度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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