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判3到6個月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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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判3到6個月是合法的嗎?

尋釁滋事判3到6個月是合法的嗎?

尋釁滋事判3到6個月不一定是合法的,具體的量刑情形需要結合以下的規定確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有哪些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⑵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⑶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衞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⑸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⑹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但是,隨意聚眾鬥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於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鬨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例如,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鬨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鬨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於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結夥鬥毆、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的尋釁滋事行為,否則一旦這些行為導致社會秩序被破壞,那麼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的公民就有可能犯了尋釁滋事罪,而一旦罪名成立,就會有法院量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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