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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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遼寧省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遼寧省盜竊罪數額及量刑標準:盜竊公私財,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扒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對盜竊數額的規定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遼寧當局制定的關於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和當地的人均居民收入及經濟發展水平都是緊密相連的,其他省份所制定的關於盜竊罪的立案或量刑標準都是經過最高院依法審核的。不過,盜竊數額不夠2000元的話也屬於治安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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