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盜竊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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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盜竊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總結了一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其實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這些都是屬於比較常見的犯罪,而每個犯罪的情況不同,《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也不太一樣。但因為實際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數額和情節,從這點上來看,既是針對同一個罪名,在不同的地區處罰也是不一樣的。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以遼寧省為例,告訴大家在2018年遼寧省盜竊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扒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國家三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家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二級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但同時具備兩種以上情形的,不得超過基準刑的l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減少刑罰量:

(1)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盜竊犯罪事實已被發現,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盜竊犯罪事實未被發現,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6.需要説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以參照第2、3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5)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因為對於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只能由《刑法》統一作出規定。而上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盜竊罪作出的罪刑量刑內容,其實只是在《刑法》量刑標準的範圍內,再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的一個細化的量刑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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