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綁架罪罪名成立後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一、刑法綁架罪罪名成立後怎麼處罰?

刑法綁架罪罪名成立後怎麼處罰?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判斷綁架罪既遂與未遂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説、控制人質説、提出不法要求説等。

1、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

2、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注意:綁架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為以前都可以成立。

三、綁架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為。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綁架行為一般是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然後向其家屬勒索錢財為目的的一種違法行為,在綁架的過程之中,有可能會故意實施傷害被綁架者身體健康的行為,也就是説綁架罪一般是與其他的刑事罪名一起成立的,所以處罰力度會比較大。

熱門標籤